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江西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实施 学生成绩不得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1日10:02  大江网-新法制报

  核心提示

  经过几十次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两次审议、高票通过的《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日开始正式实施。高票通过,意味着学生、家长、学校、社会在立法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争议和分歧都得到了很好的解答。值得一提的是,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得张榜公布学生成绩名次等条款的修改或设置,都吸纳了未成年人的意见。

  关键词:家庭保护

  父母对孩子遵守“8个不得”

  《条例》对父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交往情况,关注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况。

  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学校的指导,掌握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对待孩子方面有“8个不得”,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不得侮辱、体罚、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不得允许、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和结婚;不得允许、强迫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不得允许、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不得因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等等。

  这些具体条款的出现,意味着,对父母要求更高了,过去那种“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的思想是行不通的。

  一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学校保护

  不得加重未成年学生学习负担

  考试成绩和名次公布在学校显眼处,而且考得好就可以坐在教室前面,考得差就只能坐在最后面……对于学校这类行为,学生是最为反感的。令孩子们感到欣慰的是,《条例》第18条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和名次。

  同时,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补课,加重未成年学生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其在校学习时间,保证未成年学生娱乐、体育锻炼的时间和参加文化、科技以及公益活动的时间。

  大热天,学生们被学校安排参加礼仪庆典,敲锣打鼓、礼仪接待,体力不支的学生就难耐酷暑,晕倒在地……类似这样的新闻,在媒体上并不少见。对此,学生既反感,又有苦难言,他们也期待少参加甚至不参加这类活动。

  学生们的呼吁也在立法中得到了体现。《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教育无关的活动或者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确需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重大庆典、外事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其本人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给予书面答复。受处分的未成年学生确已悔改的,毕业时其处分记录不载入个人档案。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还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恐吓、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也不得向未成年人索要或者变相索要礼品和财物,不得强迫、变相强迫未成年人购买或者向未成年人推销读物和其他物品。

  关键词:社会保护

  学校周边不得设营业性娱乐场所

  隐私权是基本人权,理应受法律保护。但目前,父母往往对处于青春期的孩子“不放心”,翻看他们的日记和手机短信、查看QQ聊天记录,孩子们对此极为反感,认为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同样是今天开始实施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就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江西这一《条例》虽未作出这样的详细规定,但也同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

  同时,《条例》还规定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学校周围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制进入的标志,并设专人专岗加强管理。

  此外,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断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关键词:校园安全

  校园周边应设警务室或报警点

  今年早些时候,国内发生多起校园暴力案件,导致一些未成年人伤亡,有关校园安全的话题也成了社会的焦点。

  《条例》也对此专门作了相关规定。其中就明确: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教职员工对校园内及其周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周边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民警,加强装备配备,把校园及其周边地区作为治安巡逻、监控的重点区域,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治安隐患,预防和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或者其周边设立警务室或者治安报警点。

  《条例》还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对遗弃、伤害、虐待、拐卖、绑架未成年人和胁迫、教唆、诱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可以对未成年嫌犯或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为办理案件提供参考。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进行社会调查。

  此外,解除羁押、服刑期满或者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制定帮教措施,共同做好帮助、教育和矫正工作。

  文/记者全来龙 实习生钟月敏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江西 未成年人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