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9月3日电 (记者 顾烨)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3日通报,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原副局长胡传江因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目前此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认定的受贿事实为2004至2009年期间,胡传江利用其先后担任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跨塘派出所所长兼任苏州工业园区跨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以及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辖区内经营者及案件当事人现金,以需赞助款的名义向辖区内公司索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5万元;贪污事实为2006年1月,胡传江在负责跨塘派出所公务餐费支出结报的审批结算过程中,采用虚开餐费发票转提现金的方法,将单位资金人民币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胡传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8万元,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万元。最终法院决定判处胡传江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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