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讯(记者 祝楚华)成都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市及各区(市)县财政每年必须按照当期政府性债务余额的5%~10%设立和充实本级政府性债务偿还专项资金。
《意见》提出,规范政府性举债行为,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成都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和融资计划审批制度,有效控制新增政府性债务规模,对各区(市)县新增政府性债务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策性融资实施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同时,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市及各区(市)县财政每年必须按照当期政府性债务余额的5%~10%设立和充实本级政府性债务偿还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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