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打的,出租车就有义务提供优质服务,怎么能把商业性质这么强的广告强加给乘客?广播、电视广告觉得不好可以转台,拒绝收听,但这空车灯里发出的广告你听也得听,不听也得听。”很多乘客对新换的空车灯里强制性播发广告的行为,满腹牢骚。
消费者花钱消费,可自主选择的消费权益随即产生。但是空车灯中发出的商业味浓重的植入广告,却剥夺了消费者自主的消费选择权。
对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晓明认为,乘客打车消费,是与出租车建立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乘客的利益同时受到《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
来律师表示,出租车空车灯强制播放广告,乘客没办法选择不听,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自主、自愿”两大原则,属于“强迫接受服务”,违背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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