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今天正式公布了煤矿领导必须“带班下井”的规定:明确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为遏制事故提出的“带班下井”做法并非创新,然而长期以来并未彻底执行。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重申了“带班下井”要求,随后安监总局组织起草并审议通过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其上升到法规的形式,力争“过硬”、“管用”。
此举引发了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这项“硬”规定是否会遭遇“软”执行,如何监督领导干部“带班下井”?
国家安监总局今天请来煤矿负责人、各地监管部门等相关代表人士和部分媒体参加会议,用强硬的态度、细致的条款和严厉的处罚,显示了他们的决心。
不再是“要求”,而是“必须”
“带班下井”这一提法由来已久。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规定。
“但是,由于这些文件都是以《指导意见》的形式下发,不少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刚性度不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因此,此次要求带班下井的文件形式不再是《指导意见》,而是更为刚性的“规定”。
“将带班下井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具有强制性,必须严格执行。不执行或者是打折扣,都要受到相应处罚。”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告诉记者。
“规定”细化了各种违规情况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明确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和煤矿主要责任人,按照有关条例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对煤矿最高罚款为500万元,对主要负责人最高罚款为上年度收入的80%。情节严重的,对煤矿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煤矿吊销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形势严峻呼唤“带班下井”
赵铁锤今天通报了最新的生产和事故情况:今年1到8月份,全国煤炭产量达21.85亿吨,同比增长20%左右。在这样高增长的情况下,煤矿的事故起数同比下降16.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同比下降14.6%。
“随着煤产量的增长,事故多发,重大事故明显上升。有的煤矿该停的不停,该整的不整,光停产不整改,偷偷生产。形势非常严峻。”赵铁锤说。
在严峻的形势下,彻底执行“带班下井”显得尤为关键。
2008年7月的广西百色矿难透水事故,最终导致36人死亡。赵铁锤说,“当时水柱子都喷出来了,但找领导,却找不着。”
今年3月28日,山西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开始流水小,班长把情况汇报上去,然后是调度室汇报,再汇报给领导……汇报来汇报去,错过了最佳的撤离时间,都耽误了。”
8月10日河南省郑煤集团某煤矿发生透水,当时井下有136名矿工。赵铁锤说,“透水以后,当时井下有个带班领导,及时组织撤人,同时打电话现场救援,配合地面调度指挥。最终无一人伤亡。”
“要充分认识落实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因为总体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赵铁锤在今天的发言中透露,这项措施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张德江副总理多次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个企业要把带班下井这项措施落实到位。
温家宝总理对这项制度的批示要求是:“认真落实这项决定,否则失信于民,影响政府公信力。”
决不走过场,决不搞形式主义
“这次着重强调的是矿领导要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赵铁锤说,在以往的要求中,领导者和经营管理人员更强调下井次数,而今更保障工人有权知道领导是否下井,如果领导提前升井,工人也可以要求升井,如果领导未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为打消工人顾虑,规定明确,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还有一种声音是,一些煤矿企业会不会因此扩充领导班子,最后领导虽多,平均下井的次数少。事实上,此次《规定》明确要求下井的必须是煤矿领导,而非一般的管理人员。
彭建勋强调,这些领导下井后,主要是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领导带班下井不是对区队长、班组长现场指挥的替代,而是强化督促和指导。”
安监总局的这项《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执行,“这次决不能走过场,决不能搞形式主义。”
本报北京9月9日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