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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善居民被大树砸残 路段管理方补偿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3日13:0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嘉兴9月13日消息(记者张国亮 通讯员潘子菁 赵玲莉)家住嘉善西塘的张某遭遇飞来横祸,居然被倒下的大树砸成半瘫。由于索赔无门,她一纸诉状诉至法院,向管这棵树的人讨个说法。目前嘉善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年6月5日下午,张某骑着电瓶车由南向北途经嘉善洪下公路某客运站停靠时,突然路边有一棵树从离地面约4米处被风吹断将其头部击中,张某当场昏迷,后送往医院治疗后为双下肢截瘫,经鉴定为四级伤残。据当天的气象资料表明,当时确实出现强对流天气,最大风为8级。

  张某认为,该树木离地面约4米处吹断是因为折断处有大面积的截枝伤疤,且截肢伤疤处严重坏死,而该公路两旁的其他树木在当时的天气情况下均完好无损。公路及公路绿化的管理者,对公路路面及路边绿化树木均负有管理义务,对公路的安全通行负有保障义务,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2009年4月,她将公路管理段告上了法院,后又追加公路养护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和精神抚慰金共计565882.4元。

  庭审中被告公路管理段辩称,该事故也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在恶劣天气情况下是不宜外出仍坚持外出,公路段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路养护公司在答辩中也认为自己对公路已尽到了养护责任,砸伤原告的大树也是被狂风吹断属于不可抗力,自己属于无过错方无需担责。同时两被告均向法院提供了相应证据。

  法官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结合本案,原告张女士因路旁一棵行道树被风吹断致伤,该树经鉴定为活立木,枝叶生长情况正常,根据证据材料两被告也尽到了检查、监督及日常管理维护等职责,据此被告公路管理段、养护公司不存在过错,原告诉称该树有大面积截枝伤疤且截肢伤疤处严重坏死与事实不符,且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提出该事故系不可抗力所致,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对原告之损伤均无过错,鉴于两被告承诺愿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于法不悖,本院准许两被告补偿原告损失506456.64元的20%即101291.3元;另原告因事故造成伤残,在精神上确实遭受了一定的痛苦,另酌定两被告补偿原告10000元精神抚慰金。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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