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调解,卖主迁走户口,买主放弃索赔
厦门集美的黄先生买套二手房,可因卖主王先生不把户口迁走,导致自己的户口4年落不了。于是,黄先生把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迁走户口,并赔偿违约金9.86万元。昨日,经过集美法院调解,王先生把户口迁出,而黄先生也放弃违约金要求。
2006年4月,黄先生向王先生、王先生前妻黄女士购买一套位于集美区的13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约48万元。双方在合同上特别约定,卖方应在2008年3月31日前,将户口全部迁出,否则,每逾一日,按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三赔偿违约金。
随后,黄先生一家依约支付房款,王先生也按时将房屋交给黄先生,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但直到今年2月,王先生仍未将原有户口全部迁走。
按照现行政策,每套房屋只能落户3人,且只有本人申请才能迁出户口,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迁出。由于王先生还遗留3个户口未迁走,导致黄先生一家4年来都无法落户,这大大影响了他们的社保、医疗、小孩入学。无奈之下,黄先生将王先生、黄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9.86万元(违约金暂计至2010年4月20日)。
审理过程中,王先生承认,他和2个孩子的户口的确没迁走,但那是因为卖房后没有再买房,所以没办法将户口迁走,他正在想办法,因此希望宽限3个月,并适当降低违约金。而黄女士认为,卖房时,她和王先生已解除婚姻关系,户口也早已迁出,不应承担赔偿违约金。
考虑到黄先生的真实意图是要求王先生将户口迁出,法官便主持双方调解:2010年8月30日前,王先生将户口迁出,黄先生放弃违约金要求,若王先生未及时迁走,需支付1万元违约金。昨日,王先生将户口迁出,考虑到能够落户,黄先生也放弃违约金要求。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林福赞 李文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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