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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台太低 女孩开窗坠楼亡 开发商已赔付16.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03:52  东方今报

  9月9日,本报A07版以《窗台太低 女童开窗坠楼》为题,报道了家住淇县“名门世家”9岁的小女孩刘苗苗,早晨在打开卧室侧窗通风时,从4楼窗户不幸坠亡。事后,孩子的父母质疑卧室窗台的高度和旋窗开启的角度不符合相关规定。

  □今报记者 王亚南 见习记者 张学军

  【家属】

  开发商已赔付16.5万元

  9月9日稿件刊发后,开发商鹤壁名门置业有限公司即委托律师致电本报,声称小区上旋窗窗台上原本装有防护栏,只因部分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为了美观故意拆掉了,所以才酿成悲剧。

  真实情况如何呢?9日下午,在开发商委托律师的陪同下,记者再次来到“名门世家”。经过挨家挨户登门拜访和随机抽查,证实“名门世家”新房在交付前,旋窗窗台上从未安装过任何防护设施。

  记者了解到,有部分业主出于安全考虑,自己加装了防盗窗,部分三、四楼用户为了孩子安全从内安装了防护栏。截至目前,还有1号楼3层、3号楼4层、4号楼1至3层、5号楼4层、6号楼2层、7号楼3至4层未安装任何防护设施,2号楼看不清楚。

  11日,记者经与苗苗家长电话联系获悉,事故发生后,淇县县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与开发商及死者家属协调,初步认定开发商和作为小孩监护人的家长,对苗苗死亡各承担一半责任。目前,开发商对此已经赔偿16.5万元,死者已安葬。

  【追问】防护栏何时安装问一圈无果

  悲剧已经发生,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建设部颁布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曾明确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米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的高度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米。那剩余业主的防护设施应当谁来安装?存在安全隐患的楼盘又是如何顺利通过验收的?

  带着疑问,记者于13日上午再次来到淇县建设局进行采访。该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李红海告诉记者,楼房建设应由开发商从始至终负责,至于最后严把验收质量关的质检站领导,因正在外地,所以无法接受采访。当记者再次提出面见建设局分管领导时,李红海婉言拒绝。

  随后,记者拨通了开发商委托律师的电话,这名律师竟否认赔偿一说。

  事故发生后,亡羊补牢犹未晚。可从设计到监理、直至施工单位,包括负责质量验收的淇县建设局,大家却极力回避。“名门世家”小区隐患是否能消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 读一送一

  出租车开车门撞翻行人受害者最终获赔78万

  □今报记者 沈春梅通讯员 刘娜 周金

  出租车乘客下车,行人被撞落河(本报去年8月21日有详细报道)。昨天,郑州市中院发布消息,此案二审宣判,被撞的刘某最终获赔78万余元。

  2008年8月25日晚,刘某下班后,骑车沿着郑州市沿河路右半幅由北向南回家。“这时,伽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出租车突然停到我身边。”刘某在诉状中说,女乘客赵某打开右前车门下车时,车门和他相撞,因金水河护栏过低,他被撞进河中身体多处受伤,导致瘫痪,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刘某将司机伽某、车主王某、承包人马某、乘车人赵女士、某出租车公司、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4万余元。

  郑州市二七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市政管理执法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伽某、赵女士承担60%的赔偿责任,伽某在该60%的赔偿责任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女士承担3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和伽某均上诉。

  郑州中院依法改判,判决伽某赔偿刘某34万余元,比一审判决少了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额部分由伽某支付;王某、马某对伽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出租车公司对伽某、王某、马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赔偿刘某28万余元;赵女士赔偿刘某16万余元,分别比一审判决增加了2万和1万余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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