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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危险废物管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07:42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对外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草案规定,发生危险废物污染须及时通报公众。

  草案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否则,环保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进行项目验收。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也要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交通工具要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草案规定,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污染事故时,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公民通报情况,同时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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