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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节旅游小心低价团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10:43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许多旅行社“十一”期间热点旅游线路的参团名额已经满了。昨天,市消协和市旅游局联合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游客尽量不要选择低价团,不要将旅游费用打入旅行社工作人员的个人账号上。

  “团费价格往往与质量标准和服务内涵成正比关系,低价与超低价的背后是增加购物次数和自费项目等陷阱。”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投诉案情证实,低价团常常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出游线路,无论是国内游还是出境游,都应注重产品的质量内涵。

  两部门共同提示消费者:市民可登录北京旅游信息网进行旅行社业务资质查询,在选择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后,签订旅游合同,如有特殊要求,可在双方共同确认的前提下,以文字方式在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交付旅游费用后,索取发票,切记不能将旅游费用打入旅行社工作人员的个人账号上。

  市消协介绍,去香港的游客,应首选到香港旅游发展局推荐的“优”和香港知识产权署推荐的“正”字标志的商家购物;在澳门旅游购物时,建议选择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消费争议仲裁中心标注的“加盟商号”和“诚信店”。旅游者在港澳购物遇到消费纠纷时,可及时拨打相关部门投诉电话:香港旅游业议会00852-28070707;香港消费者委员会00852-29292222;澳门消费者委员会00853-98893185。

  此外,游客在旅游途中应理性消费,对于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或没有解决的质量纠纷,返京后可持旅游合同、团款收据或发票、旅游行程、事实材料等,及时到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或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RJ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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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如何应对“恶导游”

  本报讯(通讯员陈昶屹)香港女导游李巧珍强迫内地游客购物,该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零团费”、“恶导游”、“强制购物”等旅游典型问题再次成为公众焦点。昨天,海淀法院法官提醒游客如何应对“恶导游”。

  “恶导游”:拍下DV取证

  有些导游为了挣更多小费、佣金、提成,通常会向游客索要小费,或要求游客购买一定数额的特定景区商品,如果游客拒绝,导游就会冷嘲热讽,恶语相向,谩骂或侮辱游客,甚至威胁不带游客到指定景点旅游。这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人格尊严及名誉权,游客可以以违约为由状告旅行社索赔,但一定要记得用DV等摄像设备取证。

  法官特别提醒,游客遭到侵权时,不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旅游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仅救济财产利益,不包括人身及精神利益损害,游客只能要求旅行社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强制购物”:旅行社全额退还

  安排购物往往是旅游服务的内容之一,但游客是否购物、购买何物、购买多少均由其自主决定,旅行社及导游不得干预。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让旅行社明确写明是否存在购物活动,如有购物活动安排应当在行程中明示购物地点、时间、次数等具体情况,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导游在行程计划之外另行安排购物活动,游客有权拒绝参加,如果被迫参加且遭强制购买,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导游擅自安排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由旅行社赔偿全部损失;如果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游客被迫购买的,旅行社应全额退还。

  “零团费”:报名前先核实资质

  当前,部分旅行社以“零团费”甚至“负团费”吸引游客,实际上旅游过程几乎是全程购物,根本享受不到旅游乐趣。对此,法官提醒游客报名时,要注意核实旅行社及旅行合同相关信息,包括旅行社是否有合法旅游经营资质,即是否有旅游经营许可证、质保金交纳证明、旅游保险保证书、营业执照等;旅游合同中对旅游内容及其他收费情况等内容是否清楚说明。旅行社如果以“零团费”为噱头,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游客有权撤销或解除旅游合同,也可以请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RJ210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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