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介绍费”案 倪萍胜诉
法院今一审判决 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请求
本报讯(记者李奎)今天上午,主持人倪萍被诉拖欠11万广告代言“介绍费”案,在西城法院一审宣判,倪萍胜诉。
据向先生说,2006年,他作为中间人,促成倪萍代言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下的丁桂儿脐贴品牌3年,后倪萍在2007年支付居间费用4万元。倪萍虽一直承诺给付剩余的11万元居间费用,但至今也未实际支付。
向先生说,经自己多次索要,倪萍于2009年提出再支付2万,但是也未实际支付,故起诉。“15万元只是倪萍代理人当时的一个报价,双方在电话里并没有达成准确、一致的最终意见。”对此,倪萍律师表示,双方约定的中介费用有前提条件,就是原告向先生应努力促成广告代言合同的费用在400万以上,但向先生并没有做到。
法院最终采纳了倪萍律师的意见,认为向先生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曾对居间费用为15万元达成协议,故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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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戴先生将演员张铁林告上法院,称其促成张铁林成为上海某医院的代言人,但张铁林事后却拒绝支付10万元“介绍费”,最终法院判戴先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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