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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建“职代会”将成硬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12:54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 陈珍妮 报道

  非公企业也必须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必须以 “一线员工”为主体,职代会拥有审议通过权……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今日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

  ■ 立法突破非公企业“建制难”

  从目前全市实际情况看,全市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建制已接近全覆盖,而非公企业职代会建制覆盖面仅达到已建工会数的51.22%。缺少明确的专项法律法规规范,成了许多民营企业拒不成立职代会的“借口”。

  非公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成为长期以来“久攻不下”的难题。也有不少非公企业虽建立了职代会,但实际却处于“休眠”期,有些职工戏称“职代会就像‘举手会’,走个过场而已”。

  此次《条例(草案)》明确将非公企业事业单位纳入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公企业单位等组织”。

  “本次立法对职代会的建制要求打破所有制的界限。 ”今天上午,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唐国才对《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

  ■ 重大事项不能企业单方决定

  职代会可依法行使哪些职权?此次提交的草案中明确职代会依法行使的“五大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民主选举权、民主评议权和审查监督权。

  何谓“审议建议权”?职工对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具有审议权、知情权和建议权;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能由企事业单位行政单方面决定,而应当提交职代会行使审议权,充分听取意见,并修改、完善方案。 《条例(草案)》对行使“审议建议权”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较受关注的审议通过权,《条例(草案)》中规定,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薪酬制度、福利制度、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事业单位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职代会都有审议通过权。

  ■ 职代会中高管不超过两成

  “职工代表中,中层以上干部的比例较高,或是上级主管部门以工作需要、生产离不开、特殊关照等各种原因以行政手段走过场,使职代会民主监督、民主评议发挥不了应有的监督作用。”市人大代表、普陀区总工会主席严爱科在分析“职代会”运行不力原因时指出。

  此次 《条例 (草案)》中严格规定了职工代表的构成。 《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市人大代表厉明认为: “这样的限制让职代会避免成为 ‘领导大会’。只有充分反映各种利益诉求,才能让职代会运行顺畅。”

  职工代表的资格也是此次立法中备受争议的问题:劳务派遣工能否当职工代表?外来民工呢?对此, 《条例 (草案)》统一表述为“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目前许多企事业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在同一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应获得同等的经济报酬和同等的民主权利,其权利不应被漠视,不论是外来民工还是劳务派遣工都应享有当选职工代表的权利。”上海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时说道。

  ■ 拒不建制企业将被责令改正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如何从纸上落到现实?如果该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不建立,该召开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不讨论,职代会因为企业领导的阻挠而成了“哑巴”,该怎么办?

  《条例(草案)》中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强调规定,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未经职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这为职代会有效行使各项职权提供了法律保证。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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