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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运管处6人涉嫌贪污受贿等罪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5日02:02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由兰州市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数量惊人的虚假、违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在外省各地遭查处的同时,一封举报信也寄到了兰州市交通局纪检监察部门,由此引发了交通运管部门“大地震”,近10人涉罪被抓。9月14日,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简称运管处)办公室主任兼兰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原总经理、副经理、财务科长、会计、出纳共6人分别涉嫌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4宗罪,在榆中县人民法院受审。庭审持续了一整天。该案将定期宣判。

  今年年初,山东、江西等多省市运管部门不断向我省反馈,当地查获了大量由兰州市运管部门颁发的虚假、违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几乎同时接到举报信的兰州市交通局纪检部门展开自查自纠,负责进行培训、考试和制证工作的兰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成为重点调查对象。5月,身兼兰州市运管处办公室主任和服务中心总经理两职的王建华被双规,其手下分管财务和培训工作的两名副经理王元东、贠涛,中心财务科3名女职工榭某、海某、王某陆续接受调查。至此,6人私设小金库,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事实一一浮出水面。6月初,6人分别涉嫌滥用职权和贪污罪被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批捕,9月提起公诉。案发后,王建华主动退赃360万余元,王元东退赃60万元,贠涛退赃11万元,其他3名女被告人各退10万元。

  指控

  公权私用

  办假证牟利百万

  今年1月,江苏人桂鸿领(另案处理)找到时任运管处主任的林森荣(另案处理),提出不经报名、培训、考核等程序,将自己提供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披上“合法外衣”制成真证书。林森荣允诺后,遂安排运管处办公室主任兼服务中心总经理的王建华从中协调。王建华立即安顿王元东负责具体操作。王元东指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加班加点赶制证件,几天时间赶制证书4000本,每本收费300元,服务中心“获利”120万元。另查,早在2008年5月,山东人马庆岭(另案处理)多次找王建华为其“办证”,至今年2月,王建华、王元东给“不培训、不考试”的906人,以每本100元的价格违规予以办证。之后,马庆岭借犒赏为名,给王建华奉上2万元。

  私分公款

  核心人物均“沾光”

  运管处开办“三产”已经十多年,先后设立运输服务公司、运输服务中心等,而王建华在前后主持这些企业工作时,将多领的证书、教材变现后的违规收入纳入“小金库”变身私房钱。2008年6月和次年12月,王建华、王元东合谋将数年截留的培训教材费共计34.9万元予以私分,分别得款18.9万元和16万元。2009年7月,曾任安宁运输服务公司经理的贠涛,通过制造虚假工资表截留19万元资金后,与王建华、王元东决定私分,并商议不能落下财务科的王某等3名“核心人物”。当年7月22日,王元东分别向6人的工资卡打款,其中贠涛分得4万元,其他5人均得款3万元。今年1月,经6人商议决定,又将“小金库”内的47万元以集资建房补贴款的名义予以瓜分。

  巴结领导

  送了车钱送房钱

  王建华和王元东还是资深股民,从2007年10月起,王建华就被套牢。2009年9月,王建华经与王元东合谋,陆续从“小金库”中取出300万元投入股市翻本。2009年10月,王建华、王元东、贠涛已完全视“小金库”为“私人荷包”,他们在皋兰县合伙开办兰州元阳货运有限公司,为验资需要,王建华指使王元东从账外资金中取款100万元转入该公司账户。

  其实,作为上级领导的林森荣对这些情况心知肚明,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2009年6月,行将退休的林森荣向王建华提出“想换部车”的想法,王建华心领神会,立即从“小金库”中取出30万元送给林森荣。2009年年底,因林森荣要交付集资建房款,王建华又向林森荣奉上66万,林很“大方”地拿出24万元返还给王建华。

  庭审

  检方:

  6被告涉嫌四宗罪

  国家公诉人认为,王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王元东滥用职权,为他人违法办理虚假道路运输驾驶员资格证,违规为他人办理道路运输驾驶员资格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当以滥用职权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建华在管理集体企业的过程中,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林森荣共同贪污,又与王元东等5名被告人共谋贪污服务中心的集体财产,6人行为均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建华、王元东共谋挪用单位公款炒股、开办公司等用以经营活动的行为,还触犯了挪用公款罪。此外,王建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王建华、王元东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王建华主动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贠涛、榭某、海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除王建华外,其他5人缴清全部涉案赃款,认罪态度好,公诉人建议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方:

  指控罪名定性有误

  6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基本不持异议,但认为定性不准。他们的辩护律师一致对6人主体身份、工作职责,以及涉案金额来源性质等问题发表不同观点,认为检方指控4罪名定性有误。 

  本报记者 郭玉红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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