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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千人企业两成员工提要求 可启动工资协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7日12:58  深圳新闻网-晶报

  晶报讯(记者 吴欣) 昨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审议《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等两部法规,以及深圳市2010上半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内容,并将于28日对人事任免议案进行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谭国箱,副主任闫小培、周光明、及聚声、陈彪,秘书长张士明出席了会议。市政府副市长张文,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勇,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洪朗等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时间从26日到28日,内容主要为:审议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审议深圳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的报告;审议市政府关于深圳市2009年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和2010年1-6月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深圳市2010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等。

  □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

  千人企业两成员工提要求,可启动工资协商

  关于集体协商制度立法,早在2007年就传出了消息。2008年,该条例被列为市人大立法调研计划,去年被列为立法计划。据了解,由于金融危机的原因,该条例立法进度被中途耽搁。今年6月,深圳市委提出加快制定出台该条例,也使得其立法驶入快车道。《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前,市人大通过媒体向市民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和企业、员工、基层工会等座谈,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针对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对原来的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

  1关注

  人数“达标”即启动协商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表示,据劳动部门统计,截至2010年6月,我市累计有38681家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涉及员工389万人,取得较好的成效。集体协商不仅对员工有利,对企业也有利,“一个企业如果经常有劳动争议,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发展肯定会受到影响”。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劳动者一方或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就下列事项提出集体协商的,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劳动定额和休息休假;补充保险和福利等。

  此外,在集体协商正常进行期间,协商双方不得有虚假协商,传播虚假信息影响集体协商,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煽动或者采取停工、怠工、闭厂等争议行动。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且逾期未改正的,可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引发集体停工、怠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

  针对工资集体协商如何启动的问题,傅伦博表示,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确有一些企业员工和企业工会反映,工资集体协商启动比较难。对此,修改建议稿规定,一千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五分之一以上劳动者或者一千人以下的用人单位三分之一以上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与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这是一个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约束性条款,有利于促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2关注

  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发工资怎么办?

  据傅伦博介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反映出我市有不少加工企业多年来一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大多数一线工人发放工资的实际情况。

  据悉,为避免在集体协商中企业坚持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条例(草案)》对此作了适当限制,规定:用人单位20%上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且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仍然坚持以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视为虚假协商行为。但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虚假协商将由劳动行政部门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傅伦博表示,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是地方政府参考本地区生活水平规定的劳动者维持生活的最低收入标准,是不需要进行协商的。如果企业经营确实遇到严重困难,可以理解;如果企业正常经营,而且还有较高的盈利,仍然坚持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一线工人的最高工资标准,并以此作为协商条件,就不符合利益共享的原则了。

  3关注

  协商各执己见陷入僵局怎么办?

  还有劳动者担心:集体协商中,如果因双方坚持自己的意见而陷入僵局,该怎么办?

  傅伦博介绍,《条例(草案)》引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即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来调解集体协商争议,规定:三个月内达不成一致的,双方可以申请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调解;经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调解协议并全面履行协议的各项约定;经调解达不成一致的,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可以将调解方案提交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晶报记者 吴欣

  《深圳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

  擅自填堵河道可能罚300万

  晶报讯(记者 吴欣)擅自填堵、覆盖河道,或者违背填堵、覆盖批准规定,且逾期拒不恢复原状的,将可能被处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罚款。昨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据统计,深圳全市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河流(包括河道沟汊)近310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5平方公里的河流有106条。

  《条例(草案)》规定,下一步河道整治中,在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前提下,有条件的河道可以适当增加建设人工湿地、调蓄池。不过河道利用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河航运畅通和供水、生态安全等。

  此外,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高竿植物,不得围垦河道,不得设置危险阻水器具,损坏河道工程设施等,否则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填堵、覆盖河道,或者违背填堵、覆盖批准规定,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20万元罚款;逾期拒不恢复原状的,由税务主管部门按日处以1万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城市建设行为的,同时将追究同意进行建设的主管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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