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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湿滑 食客被摔骨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8日00:00  兰州晚报

记者 孙建荣 实习生 濮洁琼  稿件来源:

  本报讯 9月26日晚8时许,家住永登县秦川镇的达先生应朋友之邀,高高兴兴地来到北滨河路尕努手抓店参加新车庆贺会,没想到就在他下楼时,由于楼梯湿滑不慎摔倒,造成左脚骨折。对于突然造成的不幸,店方负责人认为摔的不是很重,系本人不小心所致,拒绝赔偿医疗费用。

  9月27日上午,记者在安宁区一招待所见到了达先生。他说当晚8时许,他们4人来到该店,由于一楼搞装修,他们只好坐在二楼大厅,吃饭前他准备去趟洗手间,服务员说,二楼卫生间不能用,一楼有卫生间。就在他下楼时,由于楼梯湿滑不慎摔倒。随后,在走路时他感到左脚疼痛难忍,于是要求店方陪他去医院检查,而店里负责人只是说歇一歇会好的,没那么严重。最后,在朋友的陪同下,他来到了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进行检查,发现是左脚骨折。他便打电话给酒店,让老板来医院,但直到现在也未见老板露面。

  记者问达先生:“之前你们有没有喝酒?”达先生说:“我们连饭都没有吃,在哪里喝酒啊。”

  随后,该店一位姓马的负责人说,他们店正在搞装修,但正常营业,至于消费者摔伤一事,他认为店里是有责任,但消费者也有责任,他们来之前喝了酒,是其不小心摔伤的,在店员搀扶伤者时,能闻到一股很浓的酒味。事发后,店家也进行了及时帮助,尽到一定责任,并且还免了达先生的单。考虑到是在店里发生的事,该负责人会派人前去看望慰问,但医疗费用赔偿一事,自己做不了主,得请示大老板后才能决定。

  律师说法

  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从金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顾客在酒店就餐时,酒店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酒店内部装修导致安全保障不到位、给顾客造成人身损害的,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人身损害是因为顾客本人的重大过失所致,否则酒店不享有减轻赔偿责任的权利。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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