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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私修临河建筑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8日02:26  红网-潇湘晨报

  本报记者李柯夫 实习生刘帅英 长沙报道

  在大堤边建房影响到防洪安全时,该怎么处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或者从事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万到10万,如此大的弹性空间该如何规范?省水利厅近日下发《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按违法行为的程度分为三个档次来明确处罚额度。

  影响行洪安全可处10万以下罚款

  在汛期,湘江河不时有黑采砂船将江心的砂石抽到大堤边,严重影响行洪安全。对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罚?省水利厅表示,对这类违法行为,如果是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且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可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此外,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按占用河道断面面积或预计复原所需费用分为重违法行为及严重违法行为两档,除要求强行拆除外,最高可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修建水工程一律拆除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补办了相关手续并被批准,或补办手续虽未被批准但在限期内已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未对行洪造成影响的,可以免除罚款。

  占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水利部门将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逾期不拆除的可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饮用水源地不能擅建排污口

  如果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也将面临处罚。省水利厅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排污口排水规模为1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拆除的,处五万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排污口排水规模为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拆除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排污口排水规模超过2平方米,将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水利厅介绍,水利部门此次将有行政执法权的项目归纳为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抗旱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水文管理四大类46小项,每一小项均详细注明了违法行为三个档次如何划定,以具相应的处罚额度等,大大缩减了原来行政执法中的弹性。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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