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作为重要任用依据
昨日,《江苏省审计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中,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出了规定。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修改稿中,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对地方政府机关和其他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通过对地方政府机关和其他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管理活动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确定其基于本人所担任的特定职务期间而应当履行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任、义务情况,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作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报告,应当作为干部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奖惩、选拔、任用地方政府机关和其他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重要依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快报记者 郑春平
见习记者 朱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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