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状告高速路不高速 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8日02:55  华商网-华商报

  西安市民吴女士以高速公路不高速起诉省交通厅,要求被告退还50元钱的过路费。昨日,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昨日,雁塔区法院给原告送达裁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所诉被告之间有直接法律关系,原告应当以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为被告另行起诉”,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吴女士的起诉。吴女士不服裁定,已决定今日提起上诉。

  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交通厅是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机关,不是连霍高速潼关至西安段的经营管理者。此外交通厅在车辆通行费票证上加盖印章系履行规定的监管义务,但不是收费主体。原告一直认为,票面上加盖的是交通厅的印章,所以应该起诉交通厅。

  昨日,原告代理律师周文海认为,他们已经在开庭时追加了高速集团为被告,但是法院不知为何没有采纳。所以,原告今天将向法院提交上诉状。

  今年5月2日下午3时27分,吴女士驾驶小车从东向西进入连霍高速潼关收费站返回西安,但一路上由于施工,有的路段车辆限速只有30公里,整个路段限速路程长达130公里。当日下午6时10分,吴女士才回到西安。对此,吴女士要求省交通厅返还潼关至临潼段的车辆通行费50元钱。 本报记者 崔永利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