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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拟规定工会可代表职工和企业谈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9日07:57  都市时报

  “觉得薪酬不合理,也不好跟老板去谈,人微言轻,谈了不会有结果,相反给老板留下不良印象,影响升迁,如果有组织或机构能代表职工谈判,当然最好不过。”像小刘一样希望有薪酬利益代言人的职工不在少数,昨日获悉,这一愿望有望通过云南地方立法得以实现。

  从昨日召开的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获悉,《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草案)》已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企业工会有权与企业平等协商,共同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这标志着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立法已进入地方立法程序,并且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工会有望通过立法授权,成为职工利益的真正代言人。

  从全国情况看,除了国家上位法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外,省一级制定地方工会工作的法规,云南尚属先例。草案中,有不少创新和亮点,职工的利益保障,通过对工会立法授权的形式,有更加实质性的体现。

  工会专职待遇拟法定化

  明确工会专职干部和工作人员待遇,是《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草案)》的鲜明特点。

  该草案规定,“企业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职工25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企业工会可以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并向外聘工会工作人员支付不低于本企业同级员工的薪酬。”

  草案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负责人副职级待遇;副主席的待遇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条例草案规定了适用范围:企业和企业工会适用本条例草案范围,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授权工会协商职工待遇薪酬

  该草案明确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协商职工的待遇和薪酬。

  该条例草案是这样规定的:“企业工会有权与企业平等协商,共同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企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草案明确:“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教育培训、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县级以下区域内,同行业或者小型企业集中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可以由行业工会或者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草案规定:“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要求。企业应当就工资分配和调整机制、工资支付等劳动报酬事项与企业工会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该草案还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工会。企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在收到工会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另讯 公民有望直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监督议题。据昨日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召开公民座谈会、监督听证会等,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监督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另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常委会机关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征集监督议题”。(都市时报 记者杨理锐)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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