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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车祸受害人可申请资金垫付抢救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06日18:09  华龙网

  华龙网10月6日10时15分讯(数字记者 何青枚) 今日上午,来自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的消息,《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实施,该《暂行办法》旨在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减轻事故伤害后果,保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暂行办法》,今后,重庆市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三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起72小时内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同时,重庆市范围内发生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死亡,可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丧葬费用。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由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承担依法筹集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追偿垫付款等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工作。目前,基金管理中心已正式受理垫付费用申请。 

  需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可通过通知或申请两种途径。一是通知途径。符合基金垫付规定的,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办案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中心。二是申请途径。符合垫付规定的,由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以上两种途径均需同时提供《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关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信息,市民可查阅市安监局公众信息网(www.cqsafety.gov.cn)“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栏目,或致电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询问。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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