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洁) 今年年底前,我省将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底前,七大高风险领域内的企业将纳入试点工作范围,并基本建立符合省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据悉,纳入2012年底前试点工作范围的企业主要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排放有毒有害化学品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及处置企业;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企业;放射源使用企业;生活垃圾处理场、城镇污水处理厂、尾矿库;航行在我省沿海内河水域的油船、化学品船及我省注册的海船;除上述企业以外有过环境污染事故记录的企业。
按照进度安排,2011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全省重点污染行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012年底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使该项制度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据省环保厅有关人士介绍,对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拟采取四项具体推动措施:一是在核发、换发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工作时,对没有办理保险的企业依法进行提示引导。二是将其作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审查、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环保核查、申报环保专项资金、环保评优评先等非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条件。三是对未按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提高监管频次,加大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将企业投保情况作为衡量其环保信用的基本要素,记入环保诚信档案,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与绿色信贷挂钩,对按规定投保的,提高其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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