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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车票案存轻实刑重罚金现象 近半数被判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0日02: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近日,一份来自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的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铁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倒卖车票案件逐年上升,但从量刑结果来看,存在着轻实刑重罚金的现象。以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为例,2009年至2010年上半年共起诉倒卖车票案14件22人,判决结果缓刑的10人,占人数的45.5%。

  轻实刑重罚金的量刑结果,虽然在经济上制裁了嫌疑人,但一味适用非监禁刑,久而久之就会让人们产生误解:只要交钱,就可没事。

  作案:分工明确 购销分开

  结伙作案。从共同犯罪的人员组成看,大多数是以家庭为单位,夫妻、父母子女共同参与倒票,或者是同乡人纠集在一起合伙干。

  分工明确。如陈某、龙某等人倒卖火车票案中,陈某利用在福建省晋江市开办的一个商店购买车票,龙某负责收取订金、开具收据、销售车票,其他人则向购票者提供汽车运输等服务,2010年春运期间他们共同倒卖火车票64张,票面金额12211元,非法所得4701元。

  逃避打击。嫌疑人为逃避打击,采取购销分开,单独兜售的方法。倒票者将手机号码留给下线,下线找到买主后,再与上线约定交票的时间、地点,事成后按比例分成。当交易者被抓现行时,缴获的也只是1张或几张车票,倒票数额较小。

  惩处:轻实刑重罚金

  据办案检察官分析,倒卖火车票犯罪轻实刑重罚金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大案难成。嫌疑人的倒票手段狡猾,司法机关只能根据抓获时的事实定罪量刑,但抓现行的往往是小案。其次是扩大战果难。一般情况,倒票者都是交代被抓时的情况,很少交代前科行为。有的即使交代了以往的倒票行为,也因购票者已各奔东西,没有姓名,没有住址,无法查找,调取不了证据;即使找到了购票者,调取了证据,也因一次查证的数额较小而显得费时费力,因此倒票犯罪按小案处理的较多。

  轻缓司法。由于倒票案件证人难找,取证难度大,扩大战果的概率小,客观上造成能够定罪处罚的几乎都是轻微的小案。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对轻微犯罪贯彻轻缓司法精神,给予从宽处理。

  认识差异。对这类犯罪行为,审判机关较多地适用了缓刑,但检察机关则认为实刑更有利于遏制该类犯罪。这一差异的根源,在于对这类犯罪形势及社会危害程度判断不同。

  对策:检察应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

  倒卖火车票犯罪轻实刑重罚金的现状,客观上造成了对这类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打击不力。办案检察官认为,执行宽严相济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当前,铁路运能紧张,倒卖车票犯罪猖獗,严重扰乱了铁路的客运组织秩序,增加了人民群众的出行成本,“窗口无票,高价票多”的怨声不断,因此在量刑时应当使用监禁刑并经济处罚更为合适;此外,检察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时应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在庭审时,对不宜适用缓刑的案件,依法果断提出“应当适用监禁刑”的建议,发挥好法律监督的作用;铁路公检法要充分考虑该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等因素,在一定地域确定较为明确的量刑标准,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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