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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0日07:53  法制日报

  本报郑州10月19日电 记者邓红阳 今后,在河南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发生医患纠纷,医院不再承担赔付责任,而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前提是,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10月19日,记者从河南省卫生厅获悉,该厅与河南省司法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南保监局已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情况,作为医疗机构的重要考核内容。同时鼓励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保险。

  河南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医疗责任险的背景,是全省10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据介绍,医疗责任险就是医院将医患纠纷引发的赔偿“打包”给保险公司,即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医疗机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医疗纠纷,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或经过民事诉讼程序,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照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据了解,早在2002年,河南就有公立医院与保险公司尝试医疗责任险模式,但试行一年多就夭折了。有关负责人认为,主要原因是程序太烦琐,条款太死板。患者有事还是找医院,加上投保单位少,保险公司不挣钱,积极性也不高。

  如今,根据通知规定,河南省将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的方式统一确定全省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

  一家医院的负责人认为,由政府部门组织医疗机构统一投保,降低保费,引起医院投保的兴趣,投保的基数大了,也会引起保险公司的兴趣,这样才能有效分解医院面对医患纠纷的压力。

  河南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四部门的联合通知,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将积极探索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这就意味着,医疗纠纷发生多的医院,将多交保费。

  “医院投保的费用会不会转嫁到患者身上?”有不少患者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了这种担心。对此,河南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费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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