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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增建设用地舟曲免出让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1日02:02  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江国成)根据中国政府网20日刊载的《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国家出台一系列财政税收、金融、教育、就业等政策措施,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其中包括明确灾后重建资金安排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重点支持受灾严重的城关镇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以及灾害防治等方面。

  灾后重建资金用于民房和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这份长达7000多字的文件明确,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包括灾区倒塌和严重损坏的城乡居民(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职工)住房恢复重建,以及一般受损住房经鉴定需除险加固的补助。具体政府补贴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确定。

  此外,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灾害防治,产业恢复重建和生态环境等恢复重建。

  政府将免征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收入

  意见明确了支持灾后重建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包括减轻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和金融政策,包括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信贷投放,实施住房重建优惠信贷服务政策。

  意见规定,政府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重建期内迁出灾区高中生学费住宿费全免

  根据意见,对生源地为舟曲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由相关高校及高校所在地给予适当资助。中央财政安排后续资助经费时对接收较为集中的省份给予倾斜;对恢复重建期内迁出舟曲县就读的普通高中灾区学生,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费补助。

  意见还明确了在舟曲县实施一系列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的政策,包括加大就业援助力度,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鼓励东部沿海等地区支持和帮助灾区劳动者转移就业。对转移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灾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 相关

  向舟曲捐赠可享税收优惠

  据新华社电 (记者江国成)根据中国政府网20日刊载的《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政府允许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此外,《意见》还明确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意见》,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专项用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抢险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意见》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国务院还出台减轻灾区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的政策,包括: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灾区企业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5年内免征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

  《意见》规定,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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