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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人承担费用疑致部分案件处罚变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1日13:26  法制晚报

  本报讯 (记者温如军)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要求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不过业内人士担心,以“基本工资”为标准,可能会因为一些单位基本工资过低达不到预期的威慑力。

  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送审稿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律师观点

  处罚过轻威慑力不足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表示,此次送审稿最大的亮点应当是明确了“国家赔偿费用向责任人追偿”,并且有了明确的比例限制,而这种比例的上下幅度也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为的自由裁量权。

  不过,尹富强认为,如果按照送审稿规定以“基本工资”为标准的话,部分单位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例较低,如果处罚限额过低的话,这种处罚可能达不到预期的威慑力。

  文/记者温如军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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