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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不准找替身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2日10:0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贵州10月22日消息(记者王贵山)贵州省出台《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不准找“替身” 。

  据介绍,为防止突击提拔有关人员代替矿领导,《细则》所指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所有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都必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细则》规定,煤矿、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另外细则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细则》规定,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同时,还要对煤矿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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