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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出台城市公交条例 票价调整或须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2日14:17  法制晚报

  今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关于城市公交票务价格,今后应采取“听证”方式决定,对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的不满投诉,相关部门必须在15日内予以答复解决。意见稿还规定,不准在地铁口等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摆摊设点。

  制定公交票价要听证

  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制定。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事业特征,有利于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对于乘客的不满投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另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逾期不答复或者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投诉,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不得在地铁口摆摊设点

  意见稿规定,乘客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另外,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

  变更站点提前30日公示

  意见稿规定,经批准变更、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变更、暂停、终止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变更站点、车次等信息,在指定的时间没有向社会公示的,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向社会公告,同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

  避免听证会成为涨价会

  获悉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后,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表示,从意见稿来看,围绕了“便民”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另外对乘客投诉的解决,也较以前有了较规范的规定,对于企业逾期不答复或者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也有了相应的制约规定,使得乘客的权利能够有救济的渠道,这是亮点。

  但是,他认为,“听证”决定票价的方式,希望能够把听证的程序更加详细化,避免听证会成为涨价会。

  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10年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件发至:cs-gj@chinalaw.gov.cn">cs-gj@chinalaw.gov.cn

  文/记者温如军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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