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22日公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事业特征,有利于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部分给予补贴。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优惠乘车,持月票乘车等社会福利和完成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给予专项财政补贴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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