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22日公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将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落到实处,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的前提。鉴于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同时还指出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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