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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新物业不能强行进小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7日02:23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赵阳)业主和物业企业决定不再合作了,必须提前3个月告知对方;住宅小区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时,街道可以提供保证基本生活的应急物业服务。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在9月份公开征求意见后,《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昨天出台,并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街道督促物业交接

  根据规定,如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合作即将到期,某一方不打算继续合作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物业企业必须在告知业主不再续约后,干满3个月才能撤出,不能擅自停止物业服务,即使没有在合同到期日提前3个月告知,也得从告知之日起提供满3个月的服务。

  需要进行物业项目的交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如果出现业主们拖拖拉拉,没有积极进行物业交接的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按规定组织交接。

  新物业不能强行进驻

  如果老物业企业还没有撤出时,新物业公司不能强行进驻并接管小区物业工作。根据《办法》,物业项目交接时,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应当履行配合义务,不得强行接管。据介绍,所谓“强行接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选聘为物业服务单位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但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接管的除外;原物业服务企业尚未撤出时,未协商达成一致或者未经诉讼、仲裁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

  如果因为没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或者是物业企业原因,造成住宅小区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仅提供垃圾清运、秩序维护、二次供水、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的服务事项,应急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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