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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代表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8日15:4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10月28日电 (记者 周兆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代表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各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修改后的代表法还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该法还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这些情形包括: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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