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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副部长解读村委会组织法修订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8日16:47  人民网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吴高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巡视员、副局长何绍仁在主席台就座。

  [中新社记者]:请问姜部长,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我国的农村结构和人口结构发生变化,村委会的管理方式也随之变化,在这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过程中哪些方面考虑到了农村的变化,并作了哪些规定。

  [姜力]:从1988年6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修订实施以来,12年来重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修订的时候就考虑到了当前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农村结构的变化,也针对了目前我们农村农民各种需求,以及新的变化,所以尽可能的在这部法中用法律的形式把在农民当中和基层多年来村民自治的实践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姜力]:回答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并进行思考,就是我们现在的法律条文有了哪些体现,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体现:第一,针对目前农村民主选举总结的经验和问题,这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并有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充实了村民的选举委员会,包括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它的工作程序。另外,充实了选民登记的内容。对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以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对这几类人都作了新的规定,这也是适应新的形势变化。 

  [姜力]: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民主议事的制度,这也是根据农村现在的情况制定的。有几个要点:一,完善了村民会议的制度。这次法律里面,为了进一步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所以明确了凡是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九个方面的事项必须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村民委员会方可办理。二,也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的程序,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包括要有妇女代表的比例,也包括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哪些事项,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三是完善了村民小组的会议制度。同时,法律还进一步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以上这些制度都在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面有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也是针对农村10多年来新的社会形势发展和农民群众的需求。谢谢。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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