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指出,人大代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
许安标介绍,这部法律的修改有四个重点内容:一,进一步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在总则当中专门增加了两条,集中、系统地规定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二,进一步细化了代表的履职规范。即作为人大代表如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对方式、方法、程序和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三,进一步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保障的内容包括知情权的保障,加强代表的履职学习,还有组织服务的保障。四,进一步加强对代表的监督。人大代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接受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主动接受监督。
据介绍,对于代表接受监督,现在专门有一章规定,监督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代表主动接受监督,回答询问。二,选区的选民和选举单位还可以通过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对代表进行监督。三,还有一些法定情形的监督,比如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应该说这是一种法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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