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杨维汉、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完善了对人大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介绍,在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时,一些地方提出,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按照什么标准决定是否许可,应当予以明确;现行规定要报常委会许可,如遇常委会闭会,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所以建议作出具体规定。
据此,修正案草案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予以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法律同时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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