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丽平
今天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据了解,修订前的村委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公布施行,至今已近12年。民政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到2010年6月,我国共有村委会59.7万个。
专家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涉及亿万农民的民主权利。这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民主议事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具有重要作用。
对候选人条件作出规定选举前将登记参选村民
村委会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完善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是此次修订村委会组织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新法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为做好提名候选人的引导工作,新法对村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条件提出了适当要求: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新法增加了选民登记的内容,规定村委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在完善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方面,新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完善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增加村民小组会议制度
民主议事是村民自治中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制约村委会不作为或者滥作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此,新的村委会组织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
———进一步充实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从现行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八项扩展为九项,并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为了切实保障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新法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并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增加村务监督机构规定民主评议每年至少一次
依据近年来各地在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成功经验,新法从四个方面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一是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选举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二是完善了民主评议的内容。规定:村委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村委会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三是增加了村务档案制度。规定:村委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四是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并明确了任期和离任审计包括的事项。
村规民约违反法律法规由乡镇政府责令其改正
目前,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村民利益的情况。
为加强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的指导监督,新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同时规定,村委会或者村委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新法还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村民委员会职责、村委会开展工作和办理村公益事业的经费保障等作了完善。
修订前的村委会组织法共30条,没有分章。新法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将法律规定的内容分为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及附则共六章,这样使村民自治各个环节的制度设计更加一目了然。
本报北京10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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