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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限4分钟内出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30日03:18  信息时报

  

急救车限4分钟内出车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 急救车的出车时间最终定为4分钟。昨日,《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表决通过。条例规定,急救车出车时限定为4分钟,“需要妇产科、儿科等专科医师出诊的,出车时间为5分钟”的补充规定被删除。此外,病人选择急救医院的限制条件也增加了一条,除了“有生命危险”和“所选医院距急救现场超过10公里”不能选择外,身患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患者也不能选择急救医院。

  出车时间规定为4分钟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9月,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共调度出车7.1万多次,其中出车时间在3分钟内的有5.4万多次,占75.67%,出车时间在3分钟以上的有1.7万多次,占24.33%。这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120急救车辆能在3分钟内出车,但也有近1/4的情况,急救车出车用时超过了3分钟。

  此前条例规定,急救车出车时间定为3分钟,“需要妇产科、儿科等专科医师出诊的,出车时间在5分钟内。”为使法规既能操作又有利于提高急救效率,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实际情况,将120急救车的出车时间由3分钟改为4分钟。同时,有关“需要妇产科、儿科等专科医生出诊的出车时间为5分钟”的规定则被删除。

  传染病患不能自选医院

  《条例》还增加了病人“选择权”方面的规定:“急、危、重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避免产生医疗纠纷,建议增加有关伤病员选择医院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患者选择医院时,应当签字确认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虽然赋予了患者选择权,但选择权的限制条件也从之前的两种增加到三种。一是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二是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程距离超过10公里的;三是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

  据悉,此前条例规定的第二个限制条件的路程是15公里。但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15公里太远,仍然会过度占用急救医疗资源,因此建议将“15公里”改为“10公里”。

  出车时间定为4分钟

  ●统计数据显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120急救车辆能在3分钟内出车。但也有近1/4的情况,急救车出车用时超过了3分钟。

  ●删除“需要妇产科、儿科等专科医生出诊的出车时间为5分钟”规定。

  病患自选救治医疗机构

  ●限制条件增加到三种。一是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二是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程距离超过10公里的;三是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

  ●患者选择医院时,应当签字确认承担相应责任。

  质疑声音

  “自选医院是变相抢占急救资源”

  针对条例赋予患者选择权以及选择超过10公里的医院可拒绝的规定,市人大代表、广医三院副院长陈安薇有不同看法。

  陈安薇说:“我不是反对患者有选择权,而是认为不应该把选择权拿出来强调。上海有专门的院前急救机构,负责把病人送往各个医院。其实上海的患者拥有更大的选择权,但他们的条例也没有专门强调选择权的问题。”

  陈安薇认为,把选择权写进条例容易引发纠纷。“患者有了选择权,救护车可能要耗费更多的时间送患者去自选的医院,这是变相抢占急救资源。”陈安薇说,急救资源被多次挤占后,可能会耽误下一个急救者的抢救时间,这是对真正需要抢救的患者的不负责。

  对于超过10公里可拒绝的规定,陈安薇也认为不好执行。“10公里的距离怎么界定?是指直线距离还是指弯弯曲曲的距离?这个标准很难界定。”1分2分3分4分5分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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