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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127万辆车挤6万公共泊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30日08:48  云南网

  张先生到足疗城泡脚,停在足疗城停车场的车不见了。张先生打官司要足疗城赔!昨天获悉,昆明市中级法院对这起丢车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无偿保管,如果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案中,足疗城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

  其实,张先生的遭遇并非特例,好歹他享受了免费停车,可对那些交费停车的车主就更冤了。车在停车场被盗,停车场虽每月收取百余元停车费,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往往是:停车费不是保管费……这给有车族敲响警钟:停车到底和停车场之间形成什么关系?对此,记者展开调查,并采访法律界人士。

  个案

  免费停在足疗城的车不见了

  法院判决车主自担损失

  2月5日晚上,张先生和朋友到“大桶水”足疗城洗脚。在保安指引下,张先生把“丰田凯美瑞”停在足疗城停车场。当他们泡完脚取车时,车不见了。监控录像显示,汽车开进停车场14分钟后,被一个陌生人开走。在整个过程中,车上的报警器一声都没吭。此案至今未破。

  张先生将“大桶水”足疗城告上法庭,索赔购车款23万元。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先生向昆明市中院提出上诉。

  提供免费停车服务,车丢了,足疗城应否承担责任?昆明市中院认为,张先生的车自进入足疗城指定停车点后,双方形成了车辆免费保管合同关系,足疗城负有保管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案中,足疗城派专职保安负责进出登记,且在停放点设置保安值守,尽到了作为保管者的一般注意义务。张先生未举证证实车辆非正常启动驶离停车点,或保安对车辆报警未予及时查勘,或值守保安对可疑人员疏于注意等导致车辆被盗,相反,该车在报警器正常情况下未发出报警信息,并在进入停车点后14分钟正常驶离,作为保管人无法辨别或发现诸如盗窃等异常情况发生。该车遗失,足疗城不存在重大过失。

  据此,昆明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场官司,让张先生不仅没要回丢车损失,还要倒贴两审共9500元诉讼费。

  调查

  车主只关心“抢车位、停车费”

  在临时停车场和专业停车场停车,风险不一样

  “能有车位已很不容易了,谁还顾得了其他!”这是在调查中听到最多的一句话。记者发现因停车难,导致很多有车族只关心有没有车位、停车费是多少,并不关心停车到底和停车场之间形成什么关系。

  2006年,当昆明机动车保有量约有54万辆时,公共停车场总共有泊位5万余个,按国际标准每辆机动车应配备1.15—1.3个停车位为准,昆明的泊位应达到62.1万—70.2万个。而现在,昆明的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127万辆,截至今年9月1日,主城四区共有公共停车场泊位6.7万余个。

  “现在有个停车的地方已很不容易了,我们有得挑吗?”车主王先生抱怨,大家都只争着抢车位,根本顾不了其他。“我总不能先和保管的人谈妥后再去停车,那时还有车位吗?但如果我的车在停车场丢了,肯定要找停车场赔!”

  “现在停车费太高了,停车时我最关心的就是停车费是多少。”车主赵小姐直言。

  每天都在停车、交费,却不知道交钱后得到哪些保障?某小区的赵先生说,物管每月收150元停车费,每天刷卡进出。“我还真没想过和小区之间形成什么关系。但如果丢了车,我肯定要找物管索赔。物管收了钱,收钱就该做事,事情没做好就要负责。”

  随机调查时,记者发现路边临时停车场的数量很多。白马小区内的一个路边临时停车场,停车时根本见不到人,停车票自然也不可能拿到。可当车主来取车时,收费人突然从天而降。这种情况多出现在比较偏僻的临时停车场。对这类停车场,只要5元钱就可以停一整天,还可以跟守车人讨价还价。“不要票,少收点!”当然,如果一旦车辆出现什么问题,这些人绝对不会在你面前出现。

  还有一些相对正规的路边停车场,有专人看守,停车时工作人员会给你一张票,但票面并未注明费用性质。

  在书林街的一个路边停车场,当记者问及如果出现车辆被盗和挂擦问题怎么办时,停车场负责人刚开始一再保证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当被要求在车票上注明“保管”二字时,负责人坦然回答:“花5元钱只相当于临时买个停车位,我们的职责只是卖停车位,对车辆的安全问题并不负直接责任。”

  专业停车场主要包括地下停车场、大型专业停车场。然而,这类停车场的生意却差强人意。在人民西路,主街道两旁小街小巷的临时泊位上都停满车,可附近的地下停车场却还空着很多车位。

  “只有附近的临时停车场都满了,车主才会把车停到这里!”一名地下停车场的负责人说,地下停车场与路边临时停车场相比,收费都差不多,都是按政府的规定收费。“只是有的路边临时停车场收费有弹性,而我们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的定价,这就让车主觉得我们的价格似乎要贵一点。”同时,临时停车场很方便、机动灵活,地下停车场确实不太方便,所以临时停车场成了车主的首选。“可车主往往忽略了车辆的安全问题。我们虽然贵一点、不方便,但我们承担着车辆的保管责任,担着很大的风险。到底是几元钱的停车费重要,还是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车重要,车主们要衡量一下。”

  问题

  法院审理“车辆丢失索赔”案的惯常操作

  已不能适应新形势

  当车在停车场丢失后,车主往往主张自己与停车场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而停车场则极力否认。停车场丢车谁来担责?对这个问题,法学界认识不一,在司法实践中结果往往也千差万别。为统一执法尺度,多年前,省高院曾出台几起车辆丢失索赔的经典案例,指导下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审理。然而,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经过车主与停车场之间一轮轮的博弈,法院的一些惯常操作显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

  收费与否

  惯常操作:停车场未收取停车费或收费较低,一般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不成立。已收取保管费或收费较高,一般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弊端:现今许多停车场实行“先停车后收费”。如果根据其他情况,完全可以认定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但仅仅以未收取停车费而否认这种保管关系成立,这不仅对车主极为不利,还助长了停车场规避义务和违背诚信原则,况且保管本来就有有偿与无偿之分。

  交押车钥匙(行驶证)或发放保管凭证与否

  惯常操作:如果车主向停车场交押了车钥匙(行驶证)或发放保管凭证,并在取车时取回,则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如果车主未交押车钥匙(行驶证)或未发放保管凭证,则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不成立。

  弊端:多数停车场在车主停车后都不发保管凭证,这对车主很不利。交押车钥匙(行驶证)对车主来说是种风险。

  停车场有无声明

  惯常操作:如果停车场在告示牌或停车发票上明确表示“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或“车辆丢失,概不负责”,则认为保管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未明确表示,则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弊端:停车场的告示、声明是停车场单方作出的免责条款,它自身是否有效首先还要看它是否订入了停车场与车主间的合同。因此对它不作效力上的考察而直接将其作为判断停车场与车主间合同性质的标准,有欠妥当。且如今,在车位紧张的情况下,抢车位的同时谁还会关注停车场的告示,车主们往往是被迫接受这一说法。

  策划、撰文:记者段曌红(都市时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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