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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车赔偿”案审理缺少法规 判法各异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30日08:49  云南网

  收费停车场收取的费用到底是保管费还是场地占用费?车主应如何保护自己?应如何规范停车行业?法官、律师、停车场代表及车主代表纷纷建言献策。

  昆明市中级法院民四庭专门审理服务合同合议庭李法官:

  免费服务暗藏风险

  停车场收取的费用到底是保管费还是场地占用费?车丢了停车场经营者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并没明确规定。审理此类案件时,认定双方保管合同关系成立与否,主要看车辆是否交付、为保管人所控制。一般可分为以下情况:

  车主到停车场后,根据工作人员的安排停车,并交付车钥匙或行驶证,例如代客泊车等,应认定双方之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至于是否收费,并不影响保管合同关系的成立。

  车主到停车场停车后,停车场发放凭证或停车牌,这种“凭牌取车”的情况,也属于保管合同关系。

  停车场事先收费,并向车主出具停车单据,如果停车单据上并未注明收取的是“场地占用费”,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

  小区停车,如果车主与物管之间对双方的关系有合同约定,以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收费单据又未注明是场地占用费,应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

  车主到商场、宾馆、娱乐场所等场所消费,享受免费停车的,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一般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商场、宾馆等消费场所要对车辆负有保管义务。但这种保管义务与停车场的保管义务关系存在差别,此时消费场所的保管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一些路边临时停车场先停车后收费,车主要特别注意,有些停车场不提供发票,车主停车时记录时间,车主离开时照时间收费。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生车辆丢失或损坏,由于没有票据作为证明,车主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此,车主停车时,要注意尽可能规避风险,建议到正规停车场停车,不要因小失大,为了省几元停车费,到偏僻的地方停车。此外,车主在享受免费停车服务的同时,也要明白其中的风险。

  律师代表李春光:

  保管、租赁约定不明,停车场担责

  车主与停车场的矛盾日益突出,纠纷不断,法院的判例又各有千秋,老百姓无所适从。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专门的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予以规范。

  个人认为:停车合同为何种类型,以停车场和车主双方的约定为准。对此,可根据停车场入口处告示、停车卡告示、收费票据告示或双方签订的合同予以认定。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在事后又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应认定为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尚未成立,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停车场承担。因为停车场在特定地点形成垄断地位,处于强势,订立何种类型的停车合同的主动权完全在停车场一方。因此,停车场有明示合同类型的先合同义务。如果未明示,导致车主误认为是保管合同关系而停车,车辆发生丢失、损毁,停车场应负赔偿责任。

  如果虽有约定,但其格式条款未提请对方注意免责后果,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均属无效,因此造成损失的,应由停车场承担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虽有约定,但停车场入口处及停车卡上没有任何说明,收费票据仅注明停车费,应认定为格式条款,可认为保管合同成立,车辆丢失、损毁的由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代表罗先生:

  只能是停车位有偿使用关系

  从市场交换的平等性、公平性和合理性来测算停车场的管理成本,每次收取机动车停放的几元钱,至多只能保管价值10万元的车。如果再加上保管责任,那充其量只能保管三轮摩托车。要以这几元钱来保管价值100万元的奔驰或宝马,那保管关系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只能是停车位有偿使用关系。

  一直到现,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没有停车位租用的法律关系,保管关系与停车位租用关系混为一体,唯有用保管关系来统一调整。

  现在汽车被盗案越来越多,许多停车场被迫采取一些应对措施。如取消车辆停放证,换成出入凭条或进出记时牌,并在出入凭条和进出记时牌上都注明只收取车位有偿使用费,而不承担保管责任。可实践下来,这种做法反而容易陷入败诉赔偿的陷阱中,因为无论是车辆停放证、出入凭条,还是进出记时牌,其实都是获得车辆控制权的一种有效凭证,也是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因为没有这些凭证,停车场是不放行车辆出停车场的。如果车主拿着这些凭证称车辆丢失了,法院一般会判决停车场赔偿。至于所注明的不承担保管责任,按相关规定,这只是一种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建议停车场经营者或物业管理完全可以采取与车主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做到质价相符,车主则自愿选择,按需交费。

  车主代表李先生:

  “丢车责任自负”是霸王条款

  虽然临时停车场能缓解因为车辆迅速增长引发的停车难问题,但一些临时停车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却视而不见,车辆丢失、刮擦等隐患诸多,形成“只管收钱不看管”的恶劣现象,受害车主也有口难辩。

  更有甚者,有些停车场为了免责,在停车牌背后明确“丢车责任自负”,这是停车场强加给车主的霸王条款,应该是无效的。出事后,停车场往往会说,收的钱是场地租赁费,不是保管费,这也是一家之言。总之,停车场收了费就要赔。

  建议加强对临时停车场的管理和规范,路内停车点的设立和管理应统一规划、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路上设置的停车场应一律严格取缔。临时停车场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如交警、城管)直接管理,所收费用纳入市财政范畴,实施“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平衡”制度,为建设大型合理的专业停车场储备资金。规范停车,重在管理,只有通过统一和规范的管理严格限制占用道路设置临时的停车场,着力发展建设公共的路外停车场,并明确相关责任,才能进一步有效缓解停车矛盾,确保车辆安全。制定相关法律加以规范已迫在眉睫。

  策划、撰文:记者段曌红(都市时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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