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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伤一人起诉犬主
吕某诉称,2010年9月13日,他从山东来京探望在京务工的儿子和孙子。吕某的儿子与代某共同居住在一个院内。
一次,吕某在回居住房屋的途中,被代某所养的狗咬伤要害处,因伤势过重被转送到了酒仙桥医院进行了创口治疗。当日,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代某与吕某达成了赔偿协议。
代某除了垫付了第一次的医疗费之外,对后续治疗费拒绝予以承担。吕某多次与代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要求赔偿。
开庭时间:11月1日8时30分开庭地点:顺义法院
(本栏目信息如有变动,请以法院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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