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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精神病史禁任职幼儿园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31日13:01  法制晚报

  有精神病史禁任职幼儿园

  管理办法明起实施,工作人员须每年体检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明起实施 工作人员上岗须经指定机构体检

  有精神病史不得任职幼儿园

  本报讯(记者 曾佑忠)精神病患者和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卫生部、教育部日前下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如上规定。

  根据“办法”,从下月起,招收6岁以下儿童的各类托儿所、幼儿园,每收托150名儿童须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该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将于明日起正式施行。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也参照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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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精神病史者不能在托幼机构工作

  “办法”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资格做了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儿童入托要体检 离开3个月以上须重检

  在预防传染病方面,“办法”规定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办法”规定,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

  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硬件要求

  托幼机构须设卫生室或保健室

  “办法”规定,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外,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150名儿童应配一名卫生保健人员

  根据“办法”规定,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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