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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少女跳楼案一审宣判 两人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1日01:04  金羊网-新快报

  据新华社电 10月31日上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就凤凰“少女跳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4日,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欲与被害人邱某某、侯某发生性关系,虽因被害人强烈反抗等原因未得逞,但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五名被告人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

  据此,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韩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五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44元。

  五名被告身份及一审判决结果

  林义(男,40 岁,凤凰县竿子坪乡人,在竿子坪修车) 死缓

  龚丞(男,32 岁,凤凰县沱江镇人,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 死缓

  韩晓东(男,34岁,凤凰县沱江镇人,凤凰县公交车司机) 无期徒刑

  徐磊(男,32 岁,凤凰县沱江镇人,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协警) 有期徒刑15 年

  王凯(男,34 岁,凤凰县沱江镇人,凤凰县公交车司机) 有期徒刑13 年

  案件回放 少女旅游岂料殒命

  9月20日,湖南凤凰县公安局发布公告,正面披露湖北16岁少女殒命凤凰古城的大致经过。

  9月4日,邱某某(死者)和朋友侯某、林某、杨某从吉首来到凤凰县游玩。4人到凤凰后,由林某在凤凰的朋友安排一起吃了午饭,席间几人喝了酒。饭后,邱某某、侯某、林某、杨某、韩某、隆某、王某等7人一起到“万紫千红”KTV包厢唱歌,到包厢后韩某邀约朋友龚某、徐某一起来玩。在唱歌过程中,杨某及隆某先行离开。邱某某与侯某等人在包厢内继续喝酒,而后,由林某等几人将邱某某、侯某送到天下凤凰大酒店9楼开了四间房休息。在房中,韩某等人多次猥亵邱某某并欲与其发生关系,邱某某从房间逃离后,从9楼走廊边的窗户跳下,当场死亡。经查,死者基本情况:邱某某,女,16岁,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浮屠镇人。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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