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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把责任方的名字刻在井盖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1日01:39  新文化报

  昨日凌晨3时许,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奔驰路与长沈公路交会处西30米,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大翻斗车轧过一个路中间的井盖时,把井盖轧飞,正好砸在一辆刚从奔驰路右转到长沈公路的出租车上,幸好出租车司机只受轻伤,但此事大翻斗和出租车两方司机找了一整天就是找不到相关单位来负责(见本报今日报道)。

  对于这次事故,交警给定了性,不属于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不过意外并不意味着没有人对此事件负责。比如说,大风吹落花盆砸到了路人是个意外,但是花盆是有主人的,主人把花盆放到危险的地方就是有责任的,这个责任不会因为是意外就不去承担了。

  这次井盖砸车的事故,和花盆砸人可以说是异曲同工,花盆有主人,井盖自然也有,找到责任人,事情也就解决了,但是问题也来了,找不到责任人。有意思的是,花盆砸人也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不知道是哪家的花盆,这种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这一栋的所有住户分担责任,共同赔偿。这个事件也可以如法炮制,不是找不着相关单位负责吗?那就干脆通过法律途径向所有可能的产权单位主张赔偿,然后让对方举证证明自己不是责任方,不能证明的就共同承担责任。

  解决的办法固然不难找到,但是我们更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让这样复杂的责任认定变得简单,更进一步就是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此类事件发生。这种井盖飞射出来伤人固然是小概率事件,但是井盖丢失伤人可是屡见不鲜,同样也面临着责任认定的问题。实际上新闻里有一个细节给我们提供了思路,当出租车司机赵先生找到市政公用局时,市政公用局方面指出,如果井盖上没有“市政”字样就不归他们负责。这就是个好办法,把责任方的名字浇铸在井盖上,这样出现问题时权责就一目了然了。

  民生无小事,而井盖因丢失或松动造成隐患就更不是一件小事。曾经有两个偷井盖的小偷被抓获,他们本以为自己犯了盗窃罪,然而他们最后被判处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我想这个罪名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我们必须要做到权责明确,同时要加大处罚力度,迫使责任方能够自觉地预警于前。

  有时候我们看美国的法律,会看到很多匪夷所思的条文,如果我们思考条文背后的司法理念就会明白,无论任何情况发生,都力争做到能够有法可依,即便有的法规看上去很诡异甚至可笑。这是正确的理念,尤其事关公众财产和公共安全时,我们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的高度给予足够的重视,即使它看上去是那样的微不足道。很巧,今天是《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的第一天,对于这项民生意味十足的条例,我们希望它能够发挥巨大效用,包括处理井盖惹的祸。本报评论员 牛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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