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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市长“一周复出”比违规更严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1日03:25  现代快报

  南京 古三通

  快报28日社评《简阳市长一周“复出”公然违背中央规定》指出,简阳官员快速复出违反了中央规定。其实并非如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但令人遗憾的是,简阳市长段成武是被“调离市长岗位”,而不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这几种情况。按照今年3月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所以说,调离只是在一年内不能提拔,而不是在一年内不能任相当的领导职务。由此得出,“简阳市长一周‘复出’公然违背中央规定”的论据不够充分。

  虽然问题市长一周“复出”没有违背相关任职规定。但就合法性来说,此举底气不足,因为这种快速“复出”既不合理也不合情。官员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违纪了,大不了被调离,也不会有什么大的损失,休息个几天,被处分官员就可换个“马甲”重新上任,“东山再起”,问责对其毫发未伤,官员根本没有为违法之举付出应有的代价!如此这般戏耍百姓,蒙混法纪,天理何在?这也是民众对此存在巨大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问题官员重出江湖的例子是屡见报端,笔者在此不必赘述。毋庸置疑,这样悖逆任用常理地庇护违法官员,从本质上来说,不是对官员的爱护,而是对官员违法的放纵以及毒害。缺乏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问责机制必然容易让问题官员养成违法惰性思维,使其对法律产生“耐药性”。因此,问题市长一周“复出”的先例绝不能开,否则可能就会因为违法成本太低,最终会削减法律的权威,阻碍依法治国的的发展进程。

  尽管我国今年3月发布的《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但在实践操作中某些部门仍然缺乏挥泪斩马谡的勇气,不问民众同不同意,不问上级同不同意,乱作人情,自作主张,严重地偏离了社会主义的法治轨道。对此,有些部门领导是否应该反思一下呢?

  (作者系政治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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