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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得改变幼儿入托体检项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1日08:03  新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 陈菲)卫生部、教育部公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儿童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办法规定,托幼机构发现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孩子的监护人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才能够入园。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才能够再次入托幼机构。根据办法规定,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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