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和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卫生部、教育部日前下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如上规定。该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将于今天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资格做了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根据“办法”规定,托幼机构每收托150名儿童须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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