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切除后死亡 家属获赔
北京市通州区老年病医院被判赔偿10万元
本报讯(记者付中通讯员窦娟)进京治肾病术后死亡,家属将北京市通州区老年病医院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获悉,通州法院审结了此案,家属获赔10万元。
老陈陪老伴廖某来京就诊,经北京胸科医院检查确认肾部有问题。老陈经人推荐到北京市通州区老年病医院治疗。
入住医院后,老陈及家人曾请北京协和医院专家会诊,专家意见认为此类病症不能手术。
但老年病医院仍对廖某施行了“左肾切除,窦道清除术”。术后第二天即出现病情恶化,因医院无相应的抢救设备,先后两次转至北京市通州潞河医院ICU病房,后于2009年8月7日转至解放军309医院,入住ICU病房。
最终,廖某因“多脏器衰竭”死亡。老陈及其家人认为,被告医院无视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对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害。事后老陈及其家人多次找被告医院进行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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