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运行与管理实施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1日13:44  

  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运行与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宣部《关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举办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的批复》、《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全国性评奖评选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是经中宣部批准,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主办、承办的国家级奖项。

  第三条       “金话筒奖”评选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坚持“三贴近”原则,旨在激励全国广播电视行业广大播音员主持人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推动全国广播电视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受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委托和指导,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播音主持委员会及其相关会员单位有权力和义务申办和承办“金话筒奖”评奖、颁奖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金话筒奖”每年评选一次,并于评选之后举行颁奖,对获奖者进行表彰。

  第六条       “金话筒奖”品牌及相关知识产权归主办者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所有。主办者将依法对“金话筒奖”品牌及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保证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奖项设立及数额

  第七条       “金话筒奖”设立“作品”和“人物”两大类奖项,奖项分为“广播”和“电视”两部分。具体奖项和数额如下:

  1、    播音作品10件(广播5件,电视5件);

  2、    主持作品10件(广播5件,电视5件);

  3、    广播播音员主持人10名;

  4、    电视播音员主持人10名。  

  第三章  参评资格

  第八条       参评资格

  1、    凡在广播电视行业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播音员主持人均有资格参加“金话筒奖”评选。包括广播电视台,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网络媒体等新兴媒体视听节目播音员主持人。

  2、    参评“播音员主持人”奖项的播音员主持人应具有在报送单位三年以上的播音员主持人的工作经历。需要在所在地、所在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有任何刑事和行政处分的人员,没有资格参评。参加不正当活动并产生不良影响者,违反《中国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者,或被广播电视机构开除、辞退者,没有资格参评。

  4、    参评者的资格审定,由推送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协(学)会盖章确认。

  5、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通过网上公示,向业界和社会公布参评人员及作品的情况,接受监督。对于资格不实甚至造假者,经调查核实,将给予相关人员和单位“限制”或“取缔”参评的处理。

  第四章  送评渠道

  第九条       广播电视媒体参评人员应当通过其所在单位报送参评申请及材料。非媒体类的播音员主持人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协(学)会报送。

  第十条       在“广播”“电视”中,只可选报一项,不可兼报两项。在播音作品、主持作品、广播播音员主持人、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四个项目中,只可选报一项,不可兼报。多报的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报送单位需按评选通知规定的名额报送。

  第十二条         伪造、隐瞒相关参评信息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资格,如获奖亦视为作废,其报送单位亦被处理为停止下一年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参评资料和手续

  1、   参评申请表。按统一格式填写,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由推荐单位写出推荐意见,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之外的报送由推荐单位写出推荐意见,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协(学)会,然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协(学)会签署上报意见,加盖公章推荐参评。

  2、    个人正面免冠照和艺术照。尽可能为数据文件,要求在3兆以上;如洗成照片规格为:2寸免冠照三张、6寸艺术照三张。

  3、    个人介绍材料,包括小传、音频或视频自我介绍、荣誉证书复印件(5个以内)。小传内容为参评者基本情况、播音主持工作经历、业绩及贡献情况,不超过1000字,由报送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    代表作品

  (1)      上一年度内制作并播出的节目(1月1日至12月31日)。广播节目以CD格式、电视节目以DVD格式报送。

  (2)      注明参评奖项。

  (3)     电视节目不超过20分钟,广播节目不超过30分钟。如果节目时间超长,允许报送,但评委可以只选看20分钟或选听30分钟。允许参评者将一个较长的节目选片段(综艺晚会和娱乐节目允许多个节目节选)编辑成参评带,但必须是播出的原节目,不可重录。

  (4)      参评作品需配有文字稿(含电子版文件)。外语节目代表作品除外语稿件外,还需译成中文稿件同时报送。

  (5)      所有报送资料,文字资料一式20份,并将电子版文件刻录成一份光盘附送。音像资料报送为一份。所有申报资料不再退还。

  第五章  奖项评选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

  “金话筒奖”初评由各报送单位组织,报送单位应认真负责地评出该单位配额内进入复评阶段的人或作品,复评和终评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主持进行。

  第十五条         评选委员会的建立

  1、    复评和终评委员会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组建。

  2、    对于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特殊方言的参评节目,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将委托中央三台学会,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机构,组成专门的评选组进行评选。

  第十六条         评委会构成

  1、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领导、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播音主持委员会及相关单位、领域的负责人。

  2、    相关专家学者。

  3、    其他媒体(包括新媒体)的专家学者和负责人。

  4、    受众代表。

  第十七条         评委会人数要求

  复评委员会分组不少于7人。终评委员会分组不少于9人。

  第十八条         评委会领导设置要求

  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秘书长1人。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评委条件

  1、      具有所在领域的良好影响力。

  2、      具有高级专业职称。

  第二十条         评委工作职责及履职方式

  1、    评委需秉承公正、科学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不许在评委会以外透露评奖情况。

  2、    在评选中,认真阅读参评者报送的文字资料,审听审看参评代表作品,讨论交流评选意见,要不受干扰,秉公投票。

  第二十一条     评选程序

  1、    各级评委会评选皆应获2/3以上赞成票方可入选。

  2、    各初评委员会需按照中国广播电视协会规定的名额,向复评委员会报送初评成果。

  3、    复评委员会需在初评的基础上,评出播音作品20件,主持作品20件,广播播音员主持人20名,电视播音员主持人20名,共计80(件)名向终评委员会报送复评成果。

  4、    终评委员会需根据复评委员会的推荐,评出40(件)名“金话筒奖”获奖作品和人物。如因水平、条件、能力等原因达不到“金话筒奖”标准,40(件)名奖项中可以有空缺。如已获奖的作品或人物出现意外,可从提名作品和人物中按顺序替补。

  5、    经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主管领导批准后的“金话筒奖”获奖名单及提名名单,需要于“金话筒奖”颁奖前15天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一周,方可生效。

  6、    公示结束至颁奖前,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将根据公示中收到的意见进行具体处理,最终获奖结果将以颁奖会时的公布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评选标准

  1、播音员与主持人的界定

  (1)播音员:

  A、参评者或参评作品在节目中以播音员的身份出现。

  B、应体现播音员对节目的准确理解和表达能力。

  C、具有规范严谨的普通话语言表达能力(外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节目以播出语言为标准)。

  (2)主持人:

  A、参评者或参评作品在节目中以主持人的身份出现。

  B、应体现主持人对节目的驾驭能力。

  C、具有直接的话语交流能力,以谈话体为主。

  2、评选标准

  (1)参评作品能体现出导向正确、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需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参评作品能体现出参评者具有扎实的语言、文字基本功,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综合素质。参评作品需有时代感。

  (3)参评作品在坚持继承传统时,鼓励在形式和内容上进行创新。

  (4)评委和评委会尤其注重参评人物(作品)的社会责任感、文化内涵和人格魅力的体现。

  第六章   颁  奖

  第二十三条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每年将举行颁奖典礼,向获奖者颁发“金话筒奖”获奖证书、奖杯或奖牌,向获“金话筒奖”提名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金话筒奖”获奖者需到现场领取奖杯和证书。获“金话筒奖”提名者也需到现场领取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金话筒奖”获奖者和获“金话筒奖”提名者有义务有责任配合颁奖晚会机构做好相关晚会录制、彩排、播出等工作。

  第七章  成果推广

  第二十六条     “金话筒奖”评奖、颁奖包括正在开发的配套活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各分支机构和成员单位皆有权利和义务向主办单位申请承办具有特色的“金话筒奖”系列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将创造性地举行各种配套活动,推介“金话筒奖”社会成果。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金话筒奖”评奖、颁奖、推介等经费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支持和筹集。不足部分由其播音主持委员会依法筹集,受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审批、监督。

  第二十九条     如有机构出资协办,经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批准,可以冠名设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为扩大评奖成果,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及其播音主持委员会可以将参评材料用于制作音像资料,供从业人员培训学习,使用时不再征求原作者同意。凡创作单位报送参评并取得参评资格者即视为认同本条款,不认同者应向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作书面申明。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修订批准,即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及实施情况,包括评奖结果公示等相关信息,统一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官方网站及播音主持委员会网站公布、查询和验证。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   

  2010年3月30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