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烟花被拘告公安机关
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并索赔4万多元
本报讯(记者王巍)携带购买37公斤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韩先生因此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对自己的处罚决定,并赔偿自己4万余元的损失。
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已经受理该上诉案。
2010年1月22日,正值春节前夕,韩先生携带在外购买的鞭炮、闪光雷等经过海淀区双槐树河边时,被联防队员查获。经查,韩先生携带的烟花爆竹共重37公斤,并且是在不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的。
此后,韩先生被传唤至海淀公安分局田村派出所。据公安机关出示证据显示,在传唤过程中,派出所通过法定程序,告知了韩先生相关权利义务,对其依法进行了询问,并电话通知了他的妻子。
事发当天,海淀公安分局决定给予韩先生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并将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并收缴。目前,对韩先生的处罚已执行完毕。
韩先生不服海淀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淀区人民政府维持了海淀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后韩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韩先生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并判令海淀公安分局赔偿其损失4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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