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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分户计量价格开始试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2日00:00  兰州晚报

记者 陈爱荣  稿件来源:

  本报讯 为确保两年内全面完成兰州市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根据国家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兰州市物价局1日发布兰州市供热计量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收费标准从今冬开始试行一年。

  为保证供热计量改革任务目标的全面完成,兰州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兰州市物价部门在今年采暖期前,制定了兰州市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办法,使兰州市符合热计量条件的建筑全面施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根据通知,计量热价为:供热计量热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建筑面积;计量热费=用户热计量的耗热量×计量热价×热量的调整系数;基本热价=面积热标准(元/平方米.月)×(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为30%。

  热量调整系数按照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市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兰价费发2008893号)文件规定执行。计量热价=面积热标准(元/平方米.月)×(1-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每平方米年耗热量。计量热价具体为:居民:计量热价=31.5元/百万千焦;非居民:计量热价=37.8元/百万千焦。

  (注:1吨蒸气折算为2.8百万千焦)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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