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方文 稿件来源:
本报讯 家住西固区的聂先生不久前遇到一件很苦恼的事,无奈之下寻求本报法律热线帮助,在热线律师的积极配合参与下,聂先生最终解决了烦心事。
让聂先生万分苦恼的事情缘于一起借款纠纷,2009年初,聂先生的好友曾先生由于生意急需周转资金,故向聂先生借款15万元并写下借据,约定两年后连本带息全部还清。谁料,就在今年5月,曾先生不幸在一起车祸中身故,考虑到好友的不幸,聂先生暂时未对曾先生的遗孀提出还款要求。前两天,随着借款期限的日益临近,聂先生向曾先生的遗孀提出按借据约定在年底还款一事,但对方却坚持认为,向聂先生借款的人是曾某,因此这笔借款自己不承担相关的还款义务。
10月29日,多次找朋友遗孀协商还钱均遭拒绝的聂先生,在百般无奈之下与本报法律热线2131263取得联系,在诉说自己的苦恼后希望得到律师帮助。本报热线律师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倪得宾律师分析案情后为聂先生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和26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能证明在借款的时候,夫或妻借款的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了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倪得宾律师告诉记者,夫妻的债务,分为两种情况:1.共同债务,这是肯定由生存方承担履行责任的,这时的债务等同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2.个人债务,如果是夫或妻生前的个人债务,理论上应由个人负责,但是当夫妻一方身亡后,即产生了继承,夫妻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债务由法定继承人在所继承的财产中承担偿还责任。倪律师还特别提醒市民,如果是离婚后夫妻死亡,仅对夫妻关系存续时的共同债务承担责任,而对个人债务没有偿还义务,因为在离婚时财产已经分割,不存在继承关系了。
11月1日,倪得宾律师与聂先生在仔细分析当初曾某留下的借款借据后发现,在借据中并未特别说明此笔借款系个人借款,与家庭无关,因此,曾某的遗孀应当依法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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